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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第183号

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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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第183号起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光明村。负责人易超,公司总经理。起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称,原告经常发布自己景区的图片、视频和独特的文字广告用作宣传,以达到吸引游客增加收的目的,但被告长沙马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故事长沙”中复制并发布了原告的视频和图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该行为既欺骗了消费者,又侵犯了原告合法合理应取得的经济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在潇湘晨报上对原告连续十天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十天的登报费用共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起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认为长沙马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制作的图片、视频等作品,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本案被告长沙马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经本院释明后,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仍坚持起诉,故应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光明大观园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武

代理

审判员 肖  柱

代理

审判员 陆��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