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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再2号

李鸿伟诉李峰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鸿伟,李峰儒,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再2号

抗诉机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李鸿伟,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元宝洼村板凳营子村民组。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峰儒,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支木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李鸿伟与被申诉人李峰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09)翁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鸿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赤检民(行)监(2015)15040000149号民事抗诉书,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09)翁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霞

审判员赵杰

代理

审判员徐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