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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43号

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43号原告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4号。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湘芸,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果巷216-301、302号、236-301、312号。法定代表人徐士美。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紫金广场2号楼三层。负责人徐士美。

原告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韵集团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唐韵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韵集团公司、无锡唐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公司诉称:其系无锡广播电视集团下属独立法人,全权经营无锡广播电视台各电视频道对外广告经营业务。2013年,其与无锡唐韵公司签订《电视广告播放合同》,约定由其为无锡唐韵公司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发布了广告,金额15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唐韵集团公司、无锡唐韵公司立即给付广告费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韵集团公司、无锡唐韵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唐韵集团公司、无锡唐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广电公司与无锡唐韵公司签订《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电视广告播放合同》一份,约定无锡唐韵公司委托广电公司在无锡电视台所属各频道中播放电视广告,合同执行日期2013年11月——14年3月30日,播放品牌为南禅寺太平羽绒城,合同计划内容包括无锡唐韵公司计划在无锡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总量70万左右,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第一看点》、《今晚60分》插播广告5.2折;黄金时段:主频道5折、副频道4折;游动字幕5折。无锡唐韵公司电视广告投放以活动营销为主,当无锡唐韵公司电视广告投放累计达到30万时,广电公司配置《时尚360》2分钟专题2次;《生活百分百》2分钟专题1次;6个频道晚间游动字幕7天7次,活动营销15秒宣传片4个频道晚间8天12次,以此类推。付款总金额70万元,每月播前付款,详见订单。无锡唐韵公司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广电公司有权停止以后广告计划的播出。双方亦就其他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11月3日,广电公司向无锡唐韵公司出具《电视广告投播计划》,明确无锡唐韵公司参加2013年11月11日的购物节、2014年1月2日的今晚最优惠两项活动营销,并于2013年11月4日-11日在生活频道6栏目口播,总金额为15万元,无锡唐韵公司盖章确认。后广电公司依约履行了上述播放计划约定的广告投放义务,但无锡唐韵公司至今仍未付款,故成诉。以上事实,有广电公司提供的《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电视广告播放合同》、《电视广告投播计划》、广告发布证明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由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电公司与无锡唐韵公司签订的《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电视广告播放合同》及《电视广告投播计划》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广电公司按约履行了广告播放义务,无锡唐韵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广电公司要求无锡唐韵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锡唐韵公司为唐韵集团公司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不能偿还的债务,应由唐韵集团公司偿还。无锡唐韵公司、唐韵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广告费15万元。

二、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玉

人民陪审员 王 芹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祖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