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579号罪犯张守山,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守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院认为,罪犯张守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守山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S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