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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89号

李卫华等与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华,尹爱君,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华,男。申请执行人尹爱君,女。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泓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20.44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21963.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9.08元(自2015年12月9至2016年2月4日止,共计42天,计算方式:21963.36元42天1.75÷10000=219.08元)案件受理费698元;申请执行费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