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华,男。申请执行人尹爱君,女。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泓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20.44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21963.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9.08元(自2015年12月9至2016年2月4日止,共计42天,计算方式:21963.36元42天1.75÷10000=219.08元)案件受理费698元;申请执行费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