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707号

许汝平与叶晓华、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汝平,叶晓华,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707号原告许汝平,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表人贾玉琢,系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标,系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叶晓华,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上基仔莞樟路段,组织机构代码:57969492-8。被告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294645-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汝平诉被告叶晓华、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晓华、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汝平撤回对被告叶晓华、东莞市赛驰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汝平承担。

审判员  李艳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蒋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