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字226号申请执行人廉海松,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青云,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负责人吴节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廉海松与张青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了本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青云应承担的赔偿等款项,也全部提取,扣划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的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发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