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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执保7号

(2016)黑8101执保7号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晓娇,关立东,宇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1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娇,女,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被执行人关立东,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被执行人宇云峰,女,住黑龙江省汤原农场。

申请人赵晓娇因与被申请人关立东、宇云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房产用于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晓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赵晓娇所有的位于汤原农场七委(宝祥名苑小区)二号楼五单元二号,房产证编号为宝泉岭房权证汤原字第******号。查封期限为1年(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