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被执行人隋开春,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隋宝龙,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执行中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开春、隋宝龙、张江银行存款10万元或折款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