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3民初279号
原告:朱顺全,男,汉族,住蒙自市.
原告:朱应龙,男,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周国雨,男,汉族,住蒙自市。
原告朱顺全、朱应龙与被告周国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顺全、朱应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全、朱应龙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朱顺全、朱应龙负担。
审判员 张勇联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万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