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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242-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东平、王爱波、连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乔东平,王爱波,连永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

负责人:廉停奎,行长。被执行人乔东平,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英言乡南白鹅村东组074号。被执行人王爱波,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英言乡田村080号。被执行人连永红,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英言乡龙尾头村两盘碾组0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东平、王爱波、连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乔东平、王爱波、连永红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王发晴

审判员  郭 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