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85-1号原告宋伏平,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付只(又名宋保贵),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秦冬枝,女,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伏平诉被告宋付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伏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伏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付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宋伏平负担。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崔 瑛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