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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字第25898号

(2016)云01刑更25898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梁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字第25898号罪犯梁兴旺,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禄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兴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梁兴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兴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0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兴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兴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