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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343号

郑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军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43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郑金军。被告人郑金军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10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金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金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信息查询回执、车辆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金军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林 峰执 行 员 陈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