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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刑更165号

王国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国会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65号罪犯王国会,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国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0年九月、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

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S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