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65号罪犯王国会,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国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0年九月、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
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S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