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88号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崔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巴旦曲扎,男,藏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远成,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人,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远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已搬离出租房屋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许远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远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次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边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