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隆文林,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住云南省富宁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某1,男,2001年3月4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某2,男,2002年4月29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文林与被执行人梁某、农某1、农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梁某、农某1、农某2均为在校学生,其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1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