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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14号

隆文林、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隆文林,梁某,农某1,农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隆文林,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住云南省富宁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某1,男,2001年3月4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某2,男,2002年4月29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文林与被执行人梁某、农某1、农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梁某、农某1、农某2均为在校学生,其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1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