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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二初字第0179号

杨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17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代理检察员钱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至无锡市北塘区吴巷XX号,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甲万米讯联M012手机1部(价值100元),HEYUF9300-M9手机1部(价值80元)、石英岩(处理)手镯1只(价值50元),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盗手机、手镯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至无锡市北塘区吴巷XX号,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甲的万米讯联M012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HEYUF9300-M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元)、石英岩(处理)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50元),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盗手机、手镯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的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及对被盗窃物品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的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及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对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对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查获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字起、撬棒、涉案赃物手机、手镯的照片,被盗HEYUF9300-M9手机的上半部包装盒,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锡北价刑(2015)114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信息,大方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莉波

代理

审判员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