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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99号

李治飞与张靖、邓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99号原告李治飞,男,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邓凤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飞与被告张靖、邓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飞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治飞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