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99号原告李治飞,男,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邓凤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飞与被告张靖、邓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飞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治飞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