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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46-1号

马淑侠申请对陈永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习俊,陈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6-1号申请人程习俊,男。被申请人陈永辉,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4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K46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