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8-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某甲的307国道施工便道占用土地补偿款中的35000元予以扣留。因本案原、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撤回了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乙的307国道施工便道占用土地补偿款中的3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