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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38-2号

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8-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某甲的307国道施工便道占用土地补偿款中的35000元予以扣留。因本案原、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撤回了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乙的307国道施工便道占用土地补偿款中的3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