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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1169号

韩叶亭关于乔海霞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叶亭,乔海霞,田薇,乔成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韩叶亭,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乔海霞,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田薇,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乔成利,男,汉族,地址同田薇。本院在执行韩叶亭诉乔海霞、田薇、乔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永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