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韩叶亭,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乔海霞,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田薇,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乔成利,男,汉族,地址同田薇。本院在执行韩叶亭诉乔海霞、田薇、乔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永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