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64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鄂尔多斯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杜某,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