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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执74号

徐步佑与陶怡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步佑,陶怡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徐步佑,女,生于1978年2月7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陶怡君,女,生于1987年3月2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怡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怡君的银行存款6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