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3号原告王植国。被告张慧丽。被告闫百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植国诉被告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植国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慧丽、闫百友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吉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张慧丽、闫百友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嵬二〇一六年二��四日
书记员 李少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