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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423号

王植国与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植国,张慧丽,闫百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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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3号原告王植国。被告张慧丽。被告闫百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植国诉被告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植国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慧丽、闫百友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吉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张慧丽、闫百友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嵬二〇一六年二��四日

书记员 李少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