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催字第00012号
申请人:德州瑞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涂料商城*幢**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德州瑞伟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登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为德州瑞伟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2/26112088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河南盛进弘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账号:50×××43。收款人:焦作市腾盛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工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收款人帐号:17×××20。票面金额:伍万元整)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瑞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德州瑞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立新
审 判 员 :牛守海
代理
审判员 :廉玉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