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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274号

朱水忠与徐玉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水忠,徐玉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朱水忠。被执行人徐玉芬。本院在执行朱水忠与徐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玉芬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大量未执结终结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68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朱水忠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