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朱水忠。被执行人徐玉芬。本院在执行朱水忠与徐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玉芬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大量未执结终结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68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朱水忠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项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