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刑更第25070号

(2016)云01刑更25070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崔彦青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第25070号罪犯崔彦青,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德刑未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彦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彦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彦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崔彦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彦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