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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36号

刘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36号罪犯刘虎,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捕前系工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24日作出(2000)益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刘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447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2000)湘刑复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0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值班岗位上,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值班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1.3分。2014年12月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