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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113号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13号

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国,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建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