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四川北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法定代表人刘运松。被告自贡市众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但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北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贡市众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北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北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北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