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001号原告周运超,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被告杨书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被告沙根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运超诉被告杨书明、沙根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运超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运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运超承担。
审判长 孟得坡
审判员 刘晓娟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贺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