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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41号

龙志国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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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41号罪犯龙志国,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龙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2000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州刑二终字第3号刑��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11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1日投入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劳务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96.3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志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宇 山

审判员 徐 高 龙

审判员 莫��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 菁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