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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87号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廖利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廖利红,曾超平,李献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廖利红,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曾超平,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李献武,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利红、曾超平、李献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利红、曾超平、李献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超平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鑫隆支行账号为25×××57内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