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龙,男,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剑军,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家栋,男,汉族,1946年7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金龙与被执行人丁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丁家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徐金龙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霞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