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王博。
被执行人:程小平,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胡彩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程小平、胡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169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小平、胡彩霞的存款、收入1019679.2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程小平、胡彩霞负责承担本案执行费12472.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