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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初字第3011号

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蔡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3011号

原告: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诚盈(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苗菁。执行事务合伙人:道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孟革。

委托代理人:明兆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甜,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莉莉,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蔡挺,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蔡挺、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八万八千三百零六元四角,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二角,由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容 红

审 判 员  杨绍煜

代理

审判员  魏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