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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57号

被告人王吉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东,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6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吉东于2015年12月9日0时20分许,持已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集锡公路由东行驶至375km+600m处时,为躲避其他车辆,车辆失控翻入路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车内乘员关某甲伤。肇事后,王吉东让附近群众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并随急救人员一同到医院,关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关某甲系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吉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关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吉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记录、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存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王吉东供述及证人关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佳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