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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600号

徐柏平与田信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柏平,田信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600号原告徐柏平。委托代理人陈旗,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信锋。

原告徐柏平诉被告田信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国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柏平及委托代理人陈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信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柏平诉称,原告为被告在黄冈市国贸大厦维修务工,2014年3月12日,被告立据欠原告工资75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田信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时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徐柏平身份信息。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田信锋身份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3、欠条一张。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务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何鹏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核,本庭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田信锋向原告徐柏平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泥工徐师傅工资柒仟伍佰元整。原告徐柏平向被告田信锋催讨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田信锋向原告徐柏平出具欠条,欠其工资款75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喻春红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何琴工资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徐柏平主张被告田信锋偿还该欠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田信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柏平欠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信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占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