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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604号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康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王康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04号

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健康路164号后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5678-5。

法定代表人:徐署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康,男,199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康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