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04号
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健康路164号后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5678-5。
法定代表人:徐署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康,男,199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康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
代理
审判员 马治国
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