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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65号

杨学好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65号罪犯杨学好,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岳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杨学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作出(2001)湘刑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2年4月4日交付执行。2002年5月2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宇山

审 判 员  徐高龙

代理

审判员  雷志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