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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441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余有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余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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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4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被执行人余有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06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有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有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有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有昌(证件号码:)在金华��行的75×××02的存款人民币77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