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34号罪犯汤精武,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张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汤精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并承担民事赔偿47875.8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2003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该犯系主犯、未成年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值班岗位上,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值班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2分。2013年12月评为监狱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12月评为监狱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7月因殴打同犯,扣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精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精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