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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22号

周爱勇与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爱勇,陈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峰(又名陈建锋),男,回族。本院在执行周爱勇与陈建峰(又名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私下解决。权利人周爱勇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洪浩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