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92号
原告:刘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住广州市从化区。
第三人:刘某丙,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开庭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刘某甲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