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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92号

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2016民初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92号

原告:刘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住广州市从化区。

第三人:刘某丙,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开庭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刘某甲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