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财保1号申请人文尚明,男,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大坪村。委托代理人喻昆平,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月形村。担保人熊立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月形村。担保人喻映阳,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月形村。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文星村。被申请人廖亮亮,男,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山枣镇城江村。
申请人文尚明因与被申请人张军、廖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担保人熊立强、喻映阳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共同共有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廖亮亮所有的湘X**重型半挂牵引车、湘x**重型普通半挂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廖亮亮、张军银行存款各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熊立强与喻映阳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团田村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蔡旺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