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孔与被执行人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山东省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2014)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世孔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2月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2014)29号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