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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财保27号

张钧诉田小敏、张文琴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钧,田小敏,张文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27号申请人张钧,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小敏,女,1985年10月24日生,土家族。被申请人张文琴,女,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张钧与被申请人田小敏、张文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张钧与担保人童志林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张钧与担保人童志林的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小敏、张文琴的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高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