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80-1号
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215889-7。
法定代表人:辜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其宝,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6102-7。。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敏审理报告
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辜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其宝,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新区办事处上庄社区下庄组5号。
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主审人认为:原告滁州北奔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拟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其宝、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