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振国。本院在执行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特向本院撤销了对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